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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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要求继子女承担医疗费吗

发布时间:2015-08-11 14:59:12


  法官:

  我于1980年3月与张某结婚,我无子女,结婚时张某的二个子女才12岁、13岁,后来二个子女陆续结婚。2003年4月,我和张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2004年6月,我因患肺癌住院,花了大量医疗费。现在,我身体状况不好,已59岁,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我要求前妻的两个孩子负担我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他们拒绝。请问,我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他们二人给付生活费、负担医疗费吗?

                          袁先生

  袁先生:

  你与两个孩子之间存在继父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同时存在因长期的共同生活形成的抚养关系,虽然你与张某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你与孩子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因与你张某的婚姻关系消失而消失,抚养关系依然存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有负担能力的两个继子女对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你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他们不履行义务时,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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