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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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约的售楼广告应视为合同内容

发布时间:2015-08-11 15:02:47


  法官:

  我买了一套期房,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预售楼周边有绿地、花园及具体面积等,然而在交房时,花园变成了商住楼。开发商辩解购房合同中并未对花园进行约定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开发商的辩解成立吗?

                           宋女士

  宋女士:

  开发商的辩解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辩解购房合同中未对花园进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是不正确的。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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