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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应否退还代理费

发布时间:2015-08-11 15:04:10


  法官:

  我是某水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我公司因与十几名劳动者发生了劳动争议。当时朱某自称是律师,因此我公司委托朱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3万元。后经法院审查,朱某不具有律师资格,因此我公司终止了与朱某的委托代理合同。请问法官,我公司能否要求朱某退还代理费3万元?

                         赵女士

  赵女士:

  民事诉讼代理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朱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关于“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规定,该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律师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朱某应当返还代理费3万元。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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