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1999年,经人介绍我和张某相识确立恋爱关系,我家应张某家里的要求给付1.5万元彩礼后,我们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对双胞胎。我经常在京务工,只有逢年过节才能回家团聚。2005年春节,我发现张某对我态度冷淡,后来我知道她和一男子有不正当来往,我们发生了争吵,她提出离婚。请问,我如果同意离婚,能要求她返还结婚彩礼1.5万元吗?
臧先生
臧先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条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如果因为给付彩礼给你造成生活困难,你可以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