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3年前,我得了急病,急需用钱!我的朋友给我送来2000元钱,当时只说先治病,其它的以后再说。后来,我们因一些事情闹翻,他来找我要求还钱。我觉得当初他是把钱送给了我,我没义务还他。而且即使我该还他,事情也过了3年,应该过了诉讼时效,他已经不能要求法院判决我还钱。请问,我这样想对不对?
孟先生
孟先生:
你的想法是错误的!
你的朋友当初给你送钱时,没有明确表明是赠与,所有,你们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应属于借款关系。而你们当初没有对这笔钱约定还款期限,所以,依法,你的朋友有权随时要求你返还。但他应给你合理的准备时间。在期满之后,你仍不还钱,自此时起才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