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与丈夫于1998年结婚,婚后以共有财产购得一四室两厅的商品房。后因感情不合,我们于2004年1月协议离婚了,并对房屋做了分割,我们俩人各两室一厅,仍从一个门出入。现在我找到了新的爱人,准备结婚,我想卖掉此房,并已找到卖主。但我前夫不干,他称自己有优先购买权。请问法官:我前夫说得有法律依据吗?
刘女士
刘女士:
你的前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