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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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孳息该归谁

发布时间:2015-08-13 15:59:43


  法官:

  张某将一头母猪卖给了我。后来张某得知该母猪已怀胎,并生下10头小猪。张某认为自己卖的是未怀胎母猪的价钱,要求我再加价钱。请问,张某有无权利主张增加出卖母猪的价钱?

                           刘先生

  刘先生:

  张某不能主张再加价钱。

  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母猪,该母猪所产的猪仔是天然孳息。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案中,该母猪于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即猪仔归买受人你所有,因此,张某不能以此主张再加价钱。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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