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公司与另一贸易公司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今后若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双方果然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了纠纷,现亟待解决。我因订立合同时听说仲裁解决纠纷比较快,才同意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但现在我听说仲裁是一裁终局制,我怕没有胜算。请问,我可否推翻原仲裁条款,以订立仲裁条款时我方存有误解而改向法院起诉呢?
吴先生
吴先生:
如果你们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中所指某仲裁委员会是明确、具体、现实存在的仲裁委员会,且仲裁协议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仲裁条款有效,而其法律后果就是排除法院管辖。所以,你们双方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解决。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你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因此,你所说的“误解”不能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除非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否则,你不能推翻仲裁条款。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