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是一位农村妇女,1998年3月我与刘某结婚,结婚时我们和公婆住在一起。2001年,我公婆出资给我们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我和刘某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请问,这套房子该归谁所有?
白女士
白女士:
这套房子应当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公婆在你们婚后为你们买房,应视为对你们双方的赠与。只要你的公婆当时没有明确表示房子只赠给刘某一人,那么房子就应当属于你们夫妻共有。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