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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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做物提出质量异议有无时间限制

发布时间:2015-08-14 16:52:25


  法官:

  我朋友最近准备与他人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请问,合同签订后,如果对方对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贾先生

  贾先生:

  依照法律规定,对方对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有时间限制。

  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时,应当对定作物进行验收。承揽人在定作人验收定作物前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的验收时间以承揽人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之次日起计算。

  在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果定作人无过错,由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对当事人双方未约定质量责任期限的,定作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定作物质量不符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或自定作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定作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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