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是某皮革制品厂的职工,1999年11月进入该厂工作,且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皮革制品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我被辞退。因我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出该厂应给予我一定的经济被偿,但遭到拒绝。请问,该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给予我经济补偿?应如何给予?
刘小姐
刘小姐: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所以,该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可以单方面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厂应当支付你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