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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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在交易过程中伤人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5-08-14 16:54:47


  法官:

  我是一位个体养殖专业户。2004年8月,我把一头生猪卖给韩某。我们把猪装上车后,韩某因车槽帮较矮,怕猪跑出去,我便主动帮助韩某捆猪。在捆猪的过程中,我被猪从车上拱下,造成右肘神经断裂,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我听说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的所有人负责。那么韩某是否应赔偿我的损失?

                            徐先生

  徐先生:

  你的情况不能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你的损失应当自负。

  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是指他人在和平的状态下,无故受到动物的侵袭而造成伤害,此时才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你的案件中,你是在捆猪的过程中遭到动物本能的反抗而造成伤害,故不能适用此规定。

  你们在交付过程中,你为韩某捆猪属于经协商的附随义务,你在履行附随义务中受到伤害,应当自负责任。同时,因为你捆猪的行为是为防止猪逃跑,韩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对你的损失作出适当补偿。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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