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王女士在我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石子厂上班时受伤致残。她将我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我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及子女抚养费5万元。现王女士之子已下落不明满2年。请问法官,我是否可以申请宣告王女士之子死亡,而不承担这笔抚养费。
胡先生
胡先生:
你不可以申请宣告王女士之子死亡。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所述王女士之子下落不明满2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下落不明满4年的规定,所以你不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