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鹏系密山市连珠山镇发展村农民,2013年12月14日,王在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8.4‰,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逾期未能给付。信用社诉至密山法院,经调解王共给付信用社贷款本息合计72000元,分三次付清,第一次10000元王按时偿付,第二次20000元王于约定的2015年5月1日前未能偿还,故信用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人员及时向王绍鹏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限期自动履行,同时向其释明如不自动履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王一直置之不理。后经执行人员向金融系统查询,发现王账户内有存款。执行员及时将该账户冻结,并将其中的26562元划拨至密山法院扣押款和保证金专户,同时对王进行了司法拘留。王此时才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将欠款本息26562元支付给信用社。2015年8月12日,法院将该款转到信用社账户。
至此,该案在执行员及法警的辛苦努力下,仅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执行完毕,不仅为信用社挽回了损失,也对那些企图逃避债务的人上了一课,该案的执行也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