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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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同学致伤 学校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5-08-20 16:28:25


  法官:

  我儿子今年9岁,在学校操场上玩双杠时被一同学从双杠上拽了下来,因小腿撞击砖头地面导致骨折,住院一个多月,医药费花去6000多元。致伤同学的家长张某只付了2000元,而学校却分文未出。请问,学校有没有责任?

                         李女士

  李女士:

  从上述情况分析,校方和张某的孩子均存在过错,双方均应对你儿子的伤害承担责任。

  张某的孩子将你的儿子从双杠上拽下导致小腿骨折,该同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该同学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校方也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明知双杠运动的危险性却将器材设置在砖头地面上,明显存在过错,所以,学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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