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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合同仍从事原工作 单位能否降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5-08-20 16:29:51


  法官:

  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我仍在原单位原岗位上工作,只是工资比以前少了几百元。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薛女士

  薛女士:

  单位不应降低你的工资标准。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又维持原状态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般把这种劳动关系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规定了提前通知期,即“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在终止劳动关系以前,劳动者仍在原岗位上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应降低其工资标准。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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