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是某国营企业的一名职工。2001年五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每个职工集资5000元,现企业准备归还职工的集资,但不给利息。请问,企业不偿付集资利息,我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偿付利息吗?
刘先生
刘先生: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合法的借贷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的一种互助行为,如果对象不固定、分散,是对社会公众,那就从一种民间的互助性的借贷走向了非法集资。你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属非法集资,应认定无效。你有权起诉,但法律只保护你的本金,要求公司将集资款返还给你,至于利息则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