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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经营状况恶化 我公司能与其解除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5-08-21 15:41:44


  法官:

  我是一私营业主。去年9月初,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对方向我公司赊购价值30万元的钢材,货到付款。后我得知,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无力偿还债务,该公司有可能申请破产。于是,我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对方称,若不履行合同,就起诉我公司。请问,我公司能与对方解除合同吗?

                          王先生

  王先生:

  你公司应做的不是解除合同,而是向对方发出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并给对方提供担保的合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至逃避债务,或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它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贸易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破产意向,你公司若履行合同,势必会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你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向对方发出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并给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规定,如果贸易公司在你公司提供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你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反之,你公司就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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