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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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应补偿无过错人的损失

发布时间:2015-08-21 16:31:43


  法官:

  我与王某是东西邻居。1994年我在北房前的宅院内建西厢房,厢房后檐外留有0.4米的滴水地基。王某有一棵榆树,就在我的西厢房后,对我的房屋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几次要求王某将树伐掉,但王某说榆树已有几十年了,我的房子是后建的,不同意伐树。我建房时已经留有滴水,是王某的榆树越长越粗才危及了我的房屋,我能要求王某将树伐掉吗?

                            李女士

  李女士:

  王某的榆树距你的西厢房过近,妨碍了房屋安全,该榆树应伐掉,但应指出,王某的榆树栽种已几十年,而你的西厢房是1994年所建,该榆树对你房屋的影响不是王某的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你作为受益人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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