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是出租司机。某日天下大雨,路面泥泞难行。因怕出事,我拿掉载客标志,准备回家。这时有一行人李某拦车,说有急事出门,向我苦苦哀求。我只得让他上车,但告诉他,因路面难走如果出了危险,由他自行负责。不幸的是当车行到一立交桥附近时,因躲避行人,车撞上路边的围栏,致使李某受伤。几天后,李某要求我赔偿他的医疗费1200元。请问,我和他已经约定出事由其自行负责,所以,我是否可以不担责?
秦先生
秦先生:
你与李某之间形成了运送合同关系。虽然你们约定了免责条款,但该条款违反了民法自愿、公平的原则,并且排除了你应当承担的基本合同义务,即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你们间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你应对李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