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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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5-08-24 16:31:03


  法官:

  我的邻居孙女士受托照顾他的朋友李某9岁的孩子。在孙女士照看孩子期间,小孩将我的女儿打伤,花医疗费5000元。请问,现在我应该向谁主张该费用的请求权?

                              赵先生

  赵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委托监护时如果出现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原则上仍应由监护人,即委托人承担。因此,你应该向孩子的父母,而不是孙女士主张该费用,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存在过错,则可以要求孙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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