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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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驴伤人 主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25 16:45:13


  小李牵的公驴与小张牵的母驴在村内公路上相遇。公驴追赶母驴。两头毛驴乱叫乱踢,致驴脱缰而去。恰巧,小王买菜回来,在公用走道上与两头“撒欢”的毛驴相遇,被毛驴撞伤。小王起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小李、小张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李、小张的毛驴将小王撞伤,小王对此事的发生没有过错,也没有第三人应对此事承担责任。所以,小李、小张没有任何免责事由,他们对自己饲养的毛驴造成小王损失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小李、小张同意分担小王的经济损失。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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