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某镇一位纯朴善良的农村妇女冯女士,多年来从没与人争吵过,可却因为再婚与自己的儿子产生了矛盾,最终走进了法院的大门。
冯女士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夫妻生有两儿一女,在农村虽生活不富裕却也其乐融融。现长子和女儿都已20出头,在县城开了一家干洗店,全家生活日渐富足。但不幸的是,冯女士的丈夫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丧生。后经人介绍,她与张先生相识,并一见如故。但当冯女士在村委会开好了介绍信,准备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却遭到长子的阻挠。长子为了阻止母亲再婚,将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村里开的介绍信统统拿走。出于无奈,冯女士将长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长子表示他希望母亲找一个好老伴,相互之间有个照应。但他认为,母亲小有积蓄,如果再婚不谨慎,可能会吃亏。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长子将母亲的各种再婚所需证件、证明拿走,明显干涉了母亲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实,如果长子对母亲的再婚不放心,可以建议母亲与张先生对财产问题立一个协议,这一协议依法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这样,既尊重了母亲的婚姻自由,又保护了她的权益。
最终,密云县法院判决长子返还母亲办理结婚登记的各种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