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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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走道 两起官司

发布时间:2015-08-25 16:50:10


  为了一条走道,两家邻居互为原被告接连打了两场官司,但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龚某住在高某的西边,两家毗邻而居,但双方的南院墙不在同一条直线上。龚某的院墙更往南一些,而其南墙紧挨着一条又宽又大的沟,致龚某一家通行比较困难。

  1996年,高某重建了南院墙,他所建的南院墙没有建在其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最南端土地上。此后不久,龚某在自己宅院东南角即高某南院墙西端南侧建起院门,从高某南院墙外向东出入通行,也就是在高某的宅基使用范围内通行。

  2000年10月,高某想将自己的南院墙向南改建至其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最南端土地,也就是龚某向东出入的走道上。龚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高某起诉要求龚某排除妨碍。

  法院认为,龚某从高某南院墙外向东通行多年,高某没有提出异议。高某将自家南院墙向南扩建,虽没有超出其土地使用证登记的范围,但已对龚某的通行构成妨碍。故此,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对判决不服,向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了高某的上诉,并指出,在村委会对相关走道未做出正式调整前,龚某走道暂维持高某诉前状态。

  情况不久发生了变化。2000年11月,村委会将龚某南院墙外拓宽,成为正式公共走道。

  2001年3月,高某将自家南院墙也向外扩建了。这次,轮到龚某起诉,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从高某南院墙外向东通行。高某擅自将南院墙向南扩建,对自己出入构成了妨碍。要求高某拆除南院墙,恢复走道原状。

  法院认为,高某1996年重建南院墙时,没有建在其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最南端土地上,而此时,龚某南院墙外是沟,向南开门出入通行有一定困难,所以,只能从高某南院墙外向东出入通行。但现在,龚某南院墙外地势已经村委会规划为走道,在此情况下,龚某仍从高某已经确认的宅基使用范围内通行,显然不妥。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龚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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