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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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忙丧命 受益方补偿

发布时间:2015-08-25 16:51:12


  经过连续两天的大雪,乡间的小路被冰雪覆盖得严严实实。王文忠夫妇开着农用三轮车出门,途中看到同村的马玉德正在修车。应马的请求,热心的王文忠把车停在了故障车前三四米远的地方,准备帮他拉车。马玉德找来一根铁丝,其侄子马俊林与王文忠分别蹲在车后拴铁丝两端。正在这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朝他们驶来。王文忠被挤压在两车中间,马俊林也被撞倒在一侧。王文忠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第4款规定:机动车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经鉴定证实,桑塔纳车制动生效前瞬间的时速约为47公里,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此外,王文忠、马俊林在道路上蹲着拴铁丝的行为,妨碍了正常交通。因此,姜晓斌(肇事者)、王文忠、马俊林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后来双方达成协议,由姜晓斌赔偿王文忠家属7.5万元。

  王文忠的妻子李桂珍怎么也想不通,为了帮忙,丈夫把命都赔上了,马玉德就可以不闻不问。故李桂珍一纸诉状将马玉德告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文忠应马玉德之请,在帮助马玉德拉车过程中被他人驾车撞伤死亡,对此,王文忠和马玉德没有过错。但王文忠是在为马玉德的利益进行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马玉德应对王文忠的家属给予适当的补偿。近日,平谷区法院判决马玉德补偿原告李桂珍及其家属经济损失1.2万元。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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