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区区小事而大动干戈,落得既受伤又受处罚,这是孙工程师和林某始料未及的。孙工程师以治安处罚不公正为由,将处罚机关和平里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日前,东城区法院对这起行政案件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处罚裁决。
2000年6月2日18时,孙某骑自行车在某人行横道处要过马路时,与开车途径此处的林某发生口角,互相辱骂,直至相互厮打。
后经鉴定,孙某为轻微伤(偏重),林某为轻微伤。和平里派出所对二人进行调解。孙某与林某仍相互指责,因此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和平里派出所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孙某治安警告处罚;对林某处以20元罚款。
孙某不服,向东城公安分局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上述处罚。东城公安分局审查后维持了处罚裁决。孙某仍不服,坚持认为事件起源于林某寻衅滋事,自己纯属正当防卫,不应受到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与林某相互殴斗理应接受处罚。而孙某在被告处接受调查和询问时,没有举证证明其防卫行为的正义性,也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证明被告的处罚错误,因此法院对孙某要求撤销处罚裁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