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庆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两人打架打伤第三人,而由第三人提出索赔的案件。
2000年6月6日中午,周某和于某一起去苏某的饭店吃饭。吃饭时,于某因饭菜质量问题与苏某发生争执,于某用酒杯打苏某,苏某转身从厨房拿出菜刀,眼看一场殴斗就要发生。周某赶紧上前拦住于某,另一就餐人拦住苏某。但是苏某冲破阻拦,冲向于某,挥刀就砍,将周某和于某砍伤。造成周某右拇指收肌腱断裂,为治疗支付各项费用6886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周某向延庆县法院起诉,要求苏某、于某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苏某和于某虽然不是故意伤害周某,但是二人互相殴斗的行为致使周某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应该赔偿周某的各项损失,并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苏某承担周某损失的70%,于某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