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对离了婚的男女又一次来到了顺义区法院。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次俩人一起坐在了被告席上。法院的判决大出二人所料,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要二人共同偿还。
阿林与阿春原是夫妻,二人养鸭多年。1998年至1999年11月,阿林从阿成的饲料厂陆续购买饲料,共欠阿成饲料款26.2万元。后经阿成多次催要,阿林和阿春只偿还了1.4万元,尚欠24.8万元。
2000年8月7日,阿林与阿春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但没有涉及欠阿成的饲料款。阿成诉至法院,要求阿林和阿春偿还饲料款24.8万元。
阿春辩称,从1996年起?我就没有养过鸭子,也没有参与阿林养殖场的经营活动,我与阿林已经离婚。故欠阿成的饲料款我不负责偿还。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为尽抚育、赡养义务所欠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阿林与阿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养鸭欠阿成的饲料款,应认定为阿林与阿春的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阿林与阿春在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没有用于清偿共同债务,这种做法是规避法律的行为,给阿成债权的顺利实现形成了风险。故法院判决阿林、阿春共同偿还阿成饲料款2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