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铁辉因买卖拖欠刘凤波欠款不还,经法院运用查控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顺利将案件执行完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凤波诉马铁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密山市人民法院调解马铁辉给付刘凤波欠款45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25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马铁辉于2014年底给付10000元,尚欠15000元未能自动履行,刘凤波向法院申请执行。
收案后,执行人员及时找马铁辉了解情况,并限期自动履行。马于2015年3月为刘买了10000元的化肥抵债,尚欠5000元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加大查控力度,通过四查,得知马在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笔存款,法院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冻结。同时执行人员又找到马铁辉,释明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影响,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讲解,马铁辉同意将冻结的存款5000元划给刘凤波还账,双方达成和解,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