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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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 可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5-09-06 15:15:37


  2004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行至门头沟区某处时,将刘某撞伤,后刘某将李某诉至门头沟法院,并提出赔偿要求。2006年1月12日,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刘某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于2006年10月24日从保险公司领取了应当用于赔偿刘某损失的保险金人民币4万元,将该项财产转移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后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官讲法: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包括:(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某故意转移应当用于执行的财产,符合该解释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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