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张某看到两个村民打架,主动上前劝解,结果被打架的两个村民误伤。经法院调解,张某最终获得了民事赔偿。
今年1月,张某去村内小卖部买烟,在路过村民李某家门口时,看到李某与村民刘某在打架。张某出于好心,主动上前劝解,并动手要将两人分开。在此过程中,因打架双方动作激烈,张某不知什么时候被误伤。
张某受伤后,到密云县医院就治,被诊断为:“头胸部软组织损失、头外伤后神经反应”,仅医疗费就花了700多元。张某要求李某与刘某共同承担医疗费等损失,李某与刘某以张某拉架与己无关为由拒不赔偿,双方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后,张某将李某与刘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李某、刘某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1000元。
法官讲法: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109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本案中,李某与刘某二人的打架行为,影响了社会治安,对李某与刘某的人身及财产均构成危害或潜在的危害,属于违法行为。张某虽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其劝解行为有利于保护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无论其劝解是否起到了预期效果,均可认定二人在张某劝解过程中获得利益。因李某与刘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受到的损伤非己所为,故推定张某的伤是二人造成的,张某因此受到的损失应由二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