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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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婚检带来的后果

  发布时间:2013-04-09 16:29:20


    4月1日,密山市法院连珠山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婚前没有做健康检查,婚后女方因患结核病生孩子导致死亡而引发的财物纠纷案件。

    两年前,李某之子与郝某之女登记结婚,婚后李家发现郝某之女患有结核病。但双方没有考虑到患有结核病生孩子会导致生命危险的可能性,郝某之女产后结核病情加重住院治疗,终因病情过重而死亡。在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垫付了郝某之女的医疗费用。因郝某之女的户籍所在地在密山市太平乡,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应由郝某之女的住所地即太平乡办理。所以,李某将郝某之女的全部医疗费票据交给了郝某。郝某将医疗费用报销后,李某向其索要垫付的医疗费用,郝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郝某返还此笔费用。立案当日,法庭用电话将郝某传到法庭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向双方讲明婚前未做健康检查均有过错,导致今天的后果。事已发生,双方亲属应当考虑还有李某之子与郝某之女所生的孩子,两家的血缘关系无法割舍。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诉讼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和亲属都非常满意,有说有笑地离开了法庭。

    对于婚前检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做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但从男女双方婚后感情的维系、双方家庭的影响、婚后子女的健康成长、优生优育等方面考虑,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应当做婚前检查,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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