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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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养女关系恶化,我可以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其返还我支出的费用吗?

发布时间:2015-10-15 16:01:41


  问:

  我与丈夫结婚多年都没有生育子女,后我二人收养了一个女儿。女儿成年后,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对我二人不理不睬。去年,我丈夫去世了,去世的时候女儿也不来参加葬礼。现在我已经心灰意冷,不想再跟她继续这份母女关系,我能起诉跟她解除收养关系吗?我是否可以要求她支付我养育多年的生活费、教育费?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此可见,您的女儿现已成年,您可以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您的女儿存在遗弃、虐待行为,您可以要求养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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