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常某的上诉,维持东城区法院的判决。
2000年12月7日,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交通队值勤民警驾驶执法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发现有数辆出租车停在此处等待拉客,就喊话要求出租车司机“把车开走,不要在路口停车”。随后,除常某驾驶的出租车仍停留在此外,其它出租车都陆续离开。值勤民警上前纠正,告诉常某不应在路口停车,并制作现场笔录,将常某的违章情况记入了“牡丹交通卡”,刷卡记录2分。常某当场对处罚提出异议,值勤民警要他到帅府园交通队接受处理。
此后,帅府园交通队对常某做出了处以30元罚款的决定,并限他15日内持“牡丹交通卡”到本市工商银行代收网点缴纳罚款。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