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5-11-18 15:38:49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