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岗位是公益性就业岗位,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北京市开始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在全国首创政府花钱购买农村公益性管理岗位,帮助大量农民就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办法》的相关规定,护林员月人均补偿400元,补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8:2的比例投入。补偿时以山区生态林所在乡(镇)为单位,按一定条件配置生态林管护人员,直补发放补偿金。鉴于护林员岗位的特殊性,在其履行职务期间受到损害,其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呢?笔者将通过案例形式现身说法。
护林被打伤,工伤认定行不通
阿龙刑满释放后找工作四处碰壁,阿龙所在的村委会为了解决村里富余劳动力工作问题,就推荐阿龙当村里的护林员。阿龙积极报名、面试,最终被正式录用为本村的一名护林员,并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护林员协议责任书》。如愿以偿得到工作的阿龙,认真完成巡山、护林、防火、防盗等护林员职责,如火如荼地开始新的生活。正当阿龙憧憬美好的未来时,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发生了。
2013年夏季某天,正当阿龙巡山时,发现村里的老曾在自家地头焚烧秸秆,熊熊燃烧的秸秆几乎就要扩散到周边的林木中去了。阿龙大惊之下,赶紧呵斥老曾,要求其立刻把火熄灭。老曾一向对进过监狱的阿龙有偏见,听到呵斥声后十分愤怒,上前一记重拳将阿龙打伤。阿龙受伤后通知了林管站并报了警。经诊断阿龙视神经损伤,构成七级伤残,老曾也因触犯故意伤害罪而被送进监狱。因老曾并不富裕,阿龙只从他那得到了数额极少的赔偿款,而老曾因需服刑更没有能力来承担其侵权责任。
无奈之下,阿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因公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于是去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未获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支持。阿龙郁郁地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后,亦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由于护林员岗位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所以护林员不是劳动法律法规中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论是村委会还是镇政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又因为工伤保险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护林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阿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人侵权无力赔,伤者可以告雇主
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之路受阻后,阿龙经过法律咨询,先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案由将老曾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老曾认可自己侵权的事实,也同意进行赔偿,但表示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迟迟得不到求偿的阿龙,只好另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案由将招录自己的村委会和给自己发“工资”的镇政府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自己的损失。审判中,阿龙提供了与村委会签订的《护林员协议责任书》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中,村委会辩称:阿龙受伤并不是村委会的缘故导致的,所以村委会不应当赔偿阿龙的损失。当初阿龙找不到工作,村委会好心推荐阿龙当村里的护林员,为他解决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想到现在反而成了被告,感情上不能接受。阿龙的工资并非由村委会负担,村委会与阿龙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自然不应该承担雇主责任。
镇政府则辩称:涉案山林的所有者并非镇政府,镇政府只对辖区行政村的山林、山地管护进行宏观上的指导,不负责实际管理,镇政府发放的工资只是基于财政补偿,故其不是阿龙的雇主。阿龙与村委会直接签订的《护林员协议责任书》,直接受雇于村委会看山护林,应由村委员承担雇主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龙与村委会签订的《护林员协议责任书》中,双方约定了阿龙的职责、责任区及上岗时间和奖罚、报酬等,其中写明“阿龙每月工资500元”,说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阿龙在履行护林职责时被他人打伤,村委会作为阿龙的雇主,应当对阿龙承担雇主责任。镇政府不是阿龙的雇主,对阿龙履行职务期间所受的伤害不承担责任。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的难点在于确定阿龙的雇主是村委会还是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护林员在所在单位领导下,负责巡护山林,预防火灾,报告火情,监督采伐,制止破坏林木资源和违反林地用火规定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说明村委会对自己的森林、山岭、荒地等有经营和管理权,同时还应组织护林员对所有的林木资源进行保护。因此,村委会才是其所属山林护林员的雇主,而非镇政府。
就本案而言,阿龙与其所属村委会签订了《护林员协议责任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所属村委会所有和管理的生态林进行管护,而镇政府既不是生态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是阿龙管护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法理,村委会作为阿龙的雇主,应对阿龙的经济损失承担雇主责任。当然,当村委会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老曾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