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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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5-11-23 14:30:44


  案情简介:(本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2008年10月9日,郭晓进入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同年11月17日,郭晓在上班时不慎摔伤,经某骨伤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0天。2009年6月,经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0 年2月,郭晓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万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6万元、护理费5000元、鉴定费600元,以及一年半后取钢板医药费和手术费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晓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向郭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计算标准,对公司应支付的各项补助金、护理费、鉴定费等据实进行了判定。对于郭晓主张的一年半后取钢板医药费和手术费8000元,认为该笔费用目前尚未实际产生,具体金额系郭晓自行估算,并无证据佐证,故驳回了郭晓的该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尚未产生的后续医疗费能否主张的问题。

  后续医疗费,指的是针对已发生的医疗行为(特定的伤情或病种)之后的必要合理的治疗与恢复所产生的费用。本案中,郭晓在遭受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后,医院对其进行了治疗,但根据治疗情况看,郭晓还需在一段时间后进行第二次治疗。

  本案中,对于郭晓提出的各类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诸项诉讼请求,法院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与前述诸项请求不同的是,郭晓在本案中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尚未实际产生,且具体金额并不明确,在何时续医、治疗方案是什么、将会产生多少医疗费等事实皆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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