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的一天,杨某夫妇到某县某珠宝店购买珠宝,没成想他们选购珠宝的举动被珠宝店的工作人员拍成了照片。2008年8月,上述照片被该店印刷成宣传广告彩页,在某县广泛散发,并张贴在县城醒目的地方。五六天后,杨某夫妇发现了这一情况,便立即到该珠宝店进行交涉,可珠宝店的有关人员说,他们不是什么名人,珠宝店的这种做法并没有侵犯杨某夫妇的肖像权,无奈之下杨某夫妇将该珠宝店起诉到了法院。案件经法院的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给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法官讲法:
该案虽然以调解结案,但类似该案一样侵犯公民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