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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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广告这点事之三:悬赏广告达到目的后应兑现酬金

发布时间:2015-11-25 15:42:15


  案件回放:

  朱某于2005年6月30日中午,在某市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其所在单位面值60多万元的机电用品提货单及附加费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了座位上。位于几排后的李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后朱某先后于11月5日、7日在该市日报和晚报上刊登寻包启事,声名“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0000元”。当晚李某得知朱某刊登的寻包启事,即据启事与朱某取得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但在是否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依其悬赏广告支付酬金。

  被告朱某辩称,原先以为拾得者通过丢失的公文包内的提单,私人联系册可以和自己取得联系将包归还,但一个星期后没有消息。考虑到只有在明确酬金具体数目的情况下,才有与拾包者取得联系的可能,所以才明确给付酬金10000元,其实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故而现在不同意支付10000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将拾得的公文包交换被告,已经履行了悬赏广告上规定的义务,被告没有支付报酬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遂根据《合同法》第14条第109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酬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讲法: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向公众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指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者待遇的行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约定报酬的行为。根据悬赏广告表现出来的义务是特定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特点,登启事者与举报者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时也是信用关系。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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