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虚假申报财产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5-11-27 15:51:43


  案情回放:

  丁女士曾经在2006年向王先生借过2万元钱,由于迟迟未还,王先生将丁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丁女士偿还借款2万元。判决生效后,丁女士仍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王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丁女士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告知丁女士应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财产,以供法院掌握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丁女士未按法律规定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隐瞒了其持有一万多元现金及6万余元活期存款的事实,法院经查实,对丁女士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官讲法:

  1、执行过程中不如实申报财产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其中,财产状况主要包括各种收入、房产、汽车、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罚款的数额及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对罚款、拘留决定的救济途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拘留应当使用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如果对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合法救济手段,而不要使用其他非法手段阻碍执行工作,以免进一步触犯法律、造成更加不利的后果。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