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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链接

  发布时间:2015-12-07 08:34:31


    担保物权是指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三种类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应当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也就是说,只有担保权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权人以及其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此看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担保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性条件。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相关问题作了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以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做到合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果是在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案件中,除严格审查主合同、抵押合同之外,人民法院还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主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着重于非讼程序提高交易效率,对传统的民事执行方式和执行理念产生了重大影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都可以实现担保物权,从而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留给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实现中,并不体现权利义务的争议性,具有“非讼性”。“担保物权实现”的非争议性,是由《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所决定的。物权的产生变动要依法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基于公示的权利状态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进行的交易能够产生适法的效应。在实现担保物权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抵押物的查封扣押、未先行评估和公告、拍卖程序等,直接按照执行异议制度救济。如果抵押人认为许可拍卖裁定所确认的抵押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实现条件未成就或者对抵押质权数额有异议的,则无法通过直接的执行异议进行处理。因为通过非讼程序取得的拍卖许可裁定,利用的是形式审查,不具有既判力,此时抵押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对抵押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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