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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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当事人亲友不当参与 结果适得其反(三)

发布时间:2015-12-17 15:55:34


  案例三:隐匿、转移财产,法院判定为共同财产

  朱某起诉妻子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朱某与韩某已分居多时,家里的银行存款一直由韩某掌控。案件审理期间,朱某要求分割银行存款五万余元。韩某称已无银行存款,存款已用于日常生活支出,法院调取后也发现存款只有几十元。经查银行交易明细,韩某曾一次性转移5万元存款至他人名下。经询问,韩某承认在知道离婚诉讼后,其与家人商量将存款转移至其母亲名下。

  法院认为,韩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故判决双方离婚,韩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朱某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

  法官解析:

  实践中,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尽量多的获得财产,减少对方应得的财产,一方将家中的存款、贵重首饰等通过隐匿、转移的方式据为己有,而在诉讼中不认可该项财产的存在。

  法官提示:

  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在离婚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针对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还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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