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10余年的王先生,因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单位某航运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航运服务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其继续与王先生履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判决。
1989年6月,王先生到航运服务公司工作。2001年5月,王先生与航运服务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04年3月29日,航运服务公司向王先生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天,王先生将书有同意企业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交回航运服务公司。同年5月31日,王先生在航运服务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04年5月10日至2005年5月9日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上签字。2004年6月28日,王先生向航运服务公司提交了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航运服务公司未同意。同年7月22日,王先生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同年11月2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先生申诉请求。
2004年11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航运服务公司提出只能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无奈之下,自己2004年5月31日与航运服务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合同。此后,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现不服裁决,请求法院判决航运服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航运服务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航运服务公司不服,以王先生在1年期劳动合同上签字前没有向公司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现劳动合同已签订,故不同意将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航运服务公司原劳动合同2004年5月到期,此时王先生已在航运服务公司连续工作近15年,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只要王先生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航运服务公司同意续延合同,航运服务公司就应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航运服务公司向王先生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并提供了1年期劳动合同,据此可以认定航运服务公司同意与王先生续延劳动合同。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向航运服务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在签订劳动合同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均可佐证王先生曾向航运服务公司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在1年期劳动合同上签字是为了证明航运服务公司同意与续订劳动合同。航运服务公司应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