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摔断了的胳膊没好利索又不慎磕坏,磕坏伤愈后发现竟是畸形愈合,只好砸断了重接。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连环断臂向公司索赔案。
自2001年10月起,原告郑某在被告北京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02年2月27日,郑某在生物工程公司院内拆简易房时,房屋檩子断裂,郑某从房顶摔到地上,致其右肱骨骨干骨折。生物工程公司为郑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
仅仅事隔两月,也就是同年4月30日,在家休养的郑某因走路不慎再次摔伤右上臂,造成右肱骨干再次骨折,生物工程公司仅为郑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270元。
2004年7月12日,因右肱骨干骨折畸形愈合,郑某第三次住进了医院,做了截骨矫形、髓内针固定术,共花去医疗费17681.33元。经法医鉴定,郑某伤残程度IX级,丧失劳动能力20%。
一波三折,郑某与生物公司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遂一纸诉状将生物工程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第一次住院期间的营养费,第二次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及第三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22469.33元。
庭审中,生物工程公司辩称,郑某第二次断臂系自己走路不慎摔倒造成的,故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生物工程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工作中因房屋檩子断裂,致其右肱骨骨干骨折,系因工负伤。后郑某休养期间不慎再次摔伤右臂,造成右肱骨干再骨折,与其在工作中摔伤具有因果关系;而出现畸形愈合,亦与郑某自身不遵医嘱有一定关系,故生物工程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生物工程公司赔偿原告郑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5737.6元。(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