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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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在工作中被租赁的车辆致伤 雇主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6-01-20 15:32:53


  雇工在干活时被雇主租赁的车辆轧伤,肇事司机已经逃逸,治病的钱由谁来出?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雇工诉雇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张永(化名)自己投资开办了一个石料开采场,李振(化名)经亲戚介绍来到石料开采场上班,主要工作就是随时清理场内的石料。2001年2月13日,因为场内废料堆积较多,需要清运,张永租赁了二辆货运汽车运输场内渣土,因场内不平,其中一车陷入场内一深沟内,需要另一汽车拉出。张永叫“来人帮一下”,李振听此话就走过来,与司机刘解放(化名)一起将钢丝绳二头分别系在二辆汽车的挂钩上,将被困汽车被拉到开阔地方停下。这时李振上前摘脱系在车上的钢丝绳,就在李振在摘脱另一车辆上的绳索时,因车辆失控李振被车辆轧伤。李振随即被送至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第九后肋骨骨折,背部软组织损伤,建议勿负重劳动,扶拐三个月。10月16日,李振出院,货车司机刘解放支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及护理费500元。2003年2月11日至2月19日李振第二次在卫生院住院治疗,共花费2358.4元。就二次手术费和误工费、护理费等李振找到张永,本想请张永把刘解放找来好解决赔偿问题,但没想到,刘解放早已将车辆处理后到外地经商。无奈之下,李振只能向张永要求赔偿,但张永认为自己没有赔偿的义务,李振受伤是刘解放的车辆轧伤所致,损失赔偿应由刘解放给付,不同意李振的要求。为了给自己的伤腿讨一个说法,今年4月,李振一纸诉状将张永告到房山法院,要求张永赔偿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2万3千余元。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永赔偿李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23878元。

  针对此案,法官指出:李振在张永投资经营的开采厂劳动,李振是雇员,张永是雇主,李振是在听见张永喊“来人帮一下”后,摘脱车辆的绳索时被车辆轧伤,李振的行为属于张永指示范围内的雇佣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司机刘解放已承担了李振的部分医疗费用,但并不因此否定张永的民事责任,张永对李振遭受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的用工方式,都是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受雇佣人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承担责任。(编辑:赵岩)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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