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女士被辞退后将单位某宽带技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宽带技术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撤销其作出辞退杜女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其支付杜女士2004年4月份的欠发工资,5、6月份的全额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2004年4月至6月期间的通讯、交通、午餐补贴,2004年7月至2005年2月工资共计3.3万余元的判决。
2003年10月20日,杜女士与宽带技术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1880元、绩效工资2820元。同时每月享受300元通讯补贴、40元交通补贴及每日10元午餐补贴。2004年2月杜女士经检查确认已怀孕一个月。同年4月起,宽带技术公司未对杜女士作强制考勤要求。当月,杜女士出勤6天。宽带技术公司支付杜女士917.66元工资。2004年5月,宽带技术公司向杜女士发函表示,从5月起不再为杜女士安排任何工作,具体处理办法待集团总部与宽带技术公司共同协商执行。2004年6月17日,宽带技术公司作出《关于辞退杜女士的申请报告》后交杜女士本人,决定与杜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等。因协商未果,杜女士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宽带技术公司自2004 年5月起未再向杜女士支付工资。
因不服仲裁裁决,2004年8月,杜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宽带技术公司辞退决定;宽带技术公司支付2004年4月份3782.34元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2004年5月至2005年2月每月4700元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2004年4月至6月每月300元的手机费、40元的交通费,每日10元的误餐费。宽带技术公司称,因杜女士存在违纪行为,所以将其辞退。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宽带技术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宽带技术公司未就辞退杜女士的合法性举证,故一审法院撤销其作出的辞退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宽带技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杜女士是因自身原因致使在2004年4月后未能正常上班,且现有证据表明杜女士不上班是宽带技术公司不为其安排工作所致,故一审法院判令宽带技术公司支付杜女士2004年4月份的欠发工资、5、6月份的全额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2004年4月至6月期间的通讯、交通、午餐补贴并无不当。由于宽带技术公司辞退杜女士的决定被撤销,故杜女士在案件仲裁、一审期间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亦应由宽带技术公司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