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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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收取预付款后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1-25 16:05:53


  问:

  我是某美容沙龙的会员,在该美容沙龙办理了一定预付款的美容卡,一直接受其提供的美容服务。今年1月份该美容沙龙发布公告,宣布该沙龙于今年2月份起暂停营业,要求会员前来确认疗程金额,并告知该沙龙将按照“以疗程换购产品”的方式对剩余有效疗程的金额进行处理。我要求该沙龙退换剩余款项,可沙龙拒不退还,那么,沙龙不能按照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

  沙龙不能按照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应当将剩余的款项退还给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该条的规定,“沙龙”应当按照你的要求退回剩余预付款,并承担该笔款项的利息、你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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