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3月李某驾车将我撞伤。2013年4月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为确定我的伤残程度,我与李某协商选择了某鉴定机构并向承办法官提出鉴定申请,承办法官以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为由要求再次选择。我与李某作为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为什么不可以进行鉴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承办法官以你们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而要求重新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适用该条款规定的前提是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如果你与李某坚持使用协商选择的某鉴定机构,就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是自行委托该鉴定机构。不过,你们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果相对而言效力会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