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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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感谢信做广告 医院侵隐私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6-01-29 15:49:09


  案例回放:

  薛某患了一种难言之隐,经多方医治一直未愈。因偶然的机会来到某医院医治,仅一周病竟完全治愈。薛某十分高兴,出院后立即写了封感谢信寄至医院以表谢意,还写下了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医院收到来信,认为这是难得的宣传广告,遂将感谢信原文打印、放大后在医院张贴,还附上了薛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此后,薛某经常会收到一些不明不白的电话,甚至有人上门造访。其中有打听、有嘲笑、有讽刺,让薛某的精神遭到打击和刺激。薛某经打听,方知原委,自己竟成了广告“明星”。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首先,医院侵犯了薛某的隐私权。医院未经其薛某同意向社会公开其隐私内容,且造成他人对薛某的愚弄、嘲笑、讽刺、挖苦的后果,使薛某的精神遭到打击和刺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其次,医院侵犯了薛某的著作权。薛某所写的感谢信,属于文字作品,医院未经薛某许可而张贴,是向社会公开即发表,违反了著作权法,构成侵权。

  综上,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至于存在两种侵权行为竞合和两种赔偿途径竞合的情况下,选择何种方式处理,权利在于薛某。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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