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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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经培训发生事故 雇佣者应负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6-02-16 16:01:06


  小秦的父亲受雇于某种植公司。公司安排他为果树喷洒剧毒农药,但没有对他进行相关培训,致使小秦的父亲因有机磷中毒住院。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小秦将父亲转至另一家医院。但就在转院第二天,小秦的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

  种植公司认为,小秦父亲的中毒是因其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已进行了及时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他的死亡是家属自行转院引起的,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再支付任何费用。小秦无奈将公司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本案中,种植公司在小秦的父亲喷洒剧毒农药前,没有对他进行任何形式的培训,也没有对他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致使小秦的父亲因喷洒农药而中毒死亡。种植公司没有做到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也没有尽到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小秦的父亲死亡,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小秦的父亲明知自己喷洒的是剧毒农药,但却不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种植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小秦15万余元。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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